案例解析丨判决书5.2万余字!《人民的名义》侵权案判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作家李霞诉《人民的名义》抄袭案”二审判决驳回李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人民的名义》未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周梅森及北京出版集团公司未侵权。
2017年11月24日,李霞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2010年11月出版。2017年1月周梅森的《人民的名义》出版发行,李霞认为《人民的名义》在多方面抄袭其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提出包括停止出版发行、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部小说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相似,驳回李霞全部诉讼请求,李霞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受理与审理:2019年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因涉案小说篇幅长、情节复杂,侵权比对难度大,庭审中合议庭引导双方聚焦争议焦点,双方就两部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及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关系展开激烈辩论。
双方观点
李霞观点:认为两部小说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表达等方面相似。如均是反腐题材长篇小说,通过检察官调查叙事展开,破案线索及逻辑编排相似;人物身份、性格、背景相似;均有师生、同学等关系描写;具体情节上都有官商勾结等;文字表达上如对玉兰花、玉兰树的描写,办公室鱼缸设置,相同句式,关于“人民”的表述等相似。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律师观点:两部小说在背景描写上不相似。检察机关人物职务设置属于公知素材,同类机构人物职务雷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生死捍卫》对人物职位设置不具有独创性。相同题材作品存在相近情节、场景属正常,原告主张的相同多属于思想范畴。玉兰花、办公室鱼缸等属于公知素材或生活真实存在,具体描写有差异。“混蛋(混账东西)找死”是俗语,“人民”相关表述是固定名称语句。

认定依据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是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式改动或使用。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获得保护,公有领域表达不属于保护范畴。小说表达包括故事结构、情节、人物设置等,判断实质性相似需认定请求保护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被诉小说相应内容与之相同或相似才可能构成剽窃。
具体认定
故事结构:两部小说虽都采用主线检察线、副线政治线的双线线索设置,但这是反腐题材小说常用结构模式,非《生死捍卫》独创性表达内容,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人物设置:两部作品某些人物设置选取相同或相似素材,但这些素材属日常生活常见,非《生死捍卫》独创性表达,不应被某部作品独占,使用在不同小说中与不同元素结合创作出不同阅读体验作品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具体情节:将李霞主张的50处具体情节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中,可知《生死捍卫》特定情节表达有独创性部分,但《人民的名义》相应情节内容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文字描写:将李霞主张相似的78处文字描写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中,可知部分属于常用词汇等日常生活中的文字描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判决结果:小说《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系各自作者就反腐题材独立创作并享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两者在多方面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有明显差异,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欣赏体验。《人民的名义》未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歪曲、篡改,周梅森未侵犯李霞保护作品完整权,北京出版集团公司未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二审法院认定李霞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