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诉D站商标侵权案,D站最终被判赔300万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D站(dilidili)的具体侵权行为包括:


法院认定侵权的核心依据:
商标显著性与知名度B站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和推广,“bilibili”商标已具备较高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且B站应用程序及平台获得多项行业荣誉,进一步巩固了其商标影响力。
标识近似性D站标识与B站商标在视觉、读音上高度相似,仅首字母不同(“B”与“D”),整体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混淆性使用的规定。
商品类别相同D站提供的APP下载服务与B站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类别完全一致,属于同类商品上的商标侵权。
判决结果与赔偿依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D站运营方(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近似商标、在新浪微博连续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综合D站广告位数量、广告获利、侵权恶意等因素,判决赔偿B站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
案例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