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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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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保障幼儿在园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于2026年5月29日发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2025年7月甘肃天水幼儿园违规使用添加剂致幼儿血铅异常事件凸显了食品安全风险,为此制定本规定。 该规定共32条,涵盖供餐模式选择、管理人员配备履职、采购验收、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明确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园长负责制,原则上自主经营食堂,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食堂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委托承包经营的实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双食品安全员制度” 。禁止采购散装糕点、汉堡、三明治及高风险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用油和散装食盐,要求设置陪餐制度,市场监管部门每学期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餐食从烧熟到食用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每餐次食品成品需留样不少于125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食品安全总监及从业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推动“互联网 明厨亮灶”系统建设实现全链条监控,体现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预防的治理理念。

2026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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