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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洛特烦恼》里的假那英,假周杰伦以及所用的歌曲,是否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许可?如何界定影视作品里的侵权?

《夏洛特烦恼》里的假那英,假周杰伦以及所用的歌曲,是否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许可?如何界定影视作品里的侵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夏洛特烦恼》里的假那英,假周杰伦以及所用的歌曲,是否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许可?如何界定影视作品里的侵权?

假设剧组没有获得授权,则侵歌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改编权(这个是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一种),不侵那英刘德华等人的表演者权(这个是邻接权,是广义的知识产权)。

不管理论研究怎么突破天际,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不可突破的红线。

《著作权法》第22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电影使用或者改编原著作权人的歌曲,就算是为了体现时代感,也不是法学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只是社会大众内心的合理使用。

不侵那英刘德华等人的表演者权,是因为模仿他人的音容笑貌的行为不受知识产权法调整。

就这么简单,碰到问题先找法条,看法条怎说。理论研究就去看书。

那个汪汪汪的,首先狗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客体,谈不上侵权,换成人,汪汪汪没有独创性,不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普法教育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