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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院重大医疗事故所涉法律责任分析

浙江省中医院重大医疗事故所涉法律责任分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浙江省中医院重大医疗事故所涉法律责任分析

浙江省中医院重大医疗事故中,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与医疗机构还需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主体:涉案直接责任人员系医务人员,符合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主体。

犯罪行为:直接责任人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的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

犯罪后果: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该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因此,直接责任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直接责任人也因涉嫌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省中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导致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直接原因是浙江省中医院部分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以浙江省中医院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不过,浙江省中医院承担责任后,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且该法颁布施行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已经统一,不再因致损原因不同而作区分,之前施行的二元赔偿标准不再适用,不能再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列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直接责任人及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第一款,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师注册后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本案直接责任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多名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已涉嫌医疗事故罪,按上述规定,应吊销其执业证书,注销注册。

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本案中,浙江省中医院因管理混乱,造成多名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果严重,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虽然实际处理中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后,很少会再对医疗机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这对于相关医疗机构今后的晋级、评优会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