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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权

舆论监督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舆论监督权

舆论监督权是公众及媒体依法通过大众传媒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核心在于披露、批评公权力运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 。其法律依据包括《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第41条(批评建议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舆论监督造成名誉影响可免责的情形,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合理核实义务标准 。

该权利监督对象涵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兼具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制约公共权力的双重属性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时可不经同意 。舆论监督行为本身也存在法律风险,其风险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曝光内容的真实性、表达方式的理性程度以及目的的正当性 。司法实践中要求新闻报道保持客观真实,避免干预司法独立 ,北京四中院2022年某判决明确媒体基于公共利益行使监督权不构成名誉侵权 。在“张兰诉凤凰周刊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终审判决中,法院重申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认定媒体基于公共利益、经充分调查核实的报道不构成侵权 。

舆论监督概念可追溯至1950年《人民日报》文章提出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共中央同年发布《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 。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舆论监督’概念,2005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加强舆论监督工作文件 。2020年民法典实施后为媒体监督划定了更明晰的法律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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