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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里的“长臂管辖”(Long-arm Statute)如何理解,其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美国法律里的“长臂管辖”(Long-arm Statute)如何理解,其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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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里的“长臂管辖”(Long-arm Statute)如何理解,其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名写的很好。我只是忍不住对 @王瑞恩 的分析提出一点意见。1. Daimler AG v. Bauman, 571 U.S. ___ (2014) 的案情。Daimler中的原告是阿根廷人,在加州起诉了戴姆勒的美国分公司,理由是戴姆勒的阿根廷子公司协助了当时的阿根廷政府部门绑架和迫害子公司的员工。(这不是一般的劳动纠纷。因为迫害、绑架可能涉及违反国际法或者民事侵权(torts),不是合同纠纷或者违反劳动法。)

2. 在进行long-arm statute分析之前,是不是应该先考虑被告人到底违反的是什么法律?违反的法律本身决定了所在的法庭是不是具有受理的权利。在有了受理的权利之后,才需要考虑是不是能把被告人带(drag)进这个法庭。如果是合同法或者民事侵权,那么我们需要看的是合同选择的适用法律、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的州或者国家、合同的参与者的居住地址。相似的,侵权法需要考虑侵权事件发生的中心。如果不考虑适用法律,due process的分析是无法进行的。Due process的核心之一是minimum contact 和 causation. 像你说的一样,被告人是否和法律管辖的州有最基本的关系(合同中,选择接受这个州法律的保护或者在这个州进行交易就可以实现最低的接触;相反,民事侵权中,原告如果选择了去被告所在的国家、地区旅游,那么被告和原告所在的地方的接触就不那么强烈了。)。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接触是否造成了这个案件中的伤害。这个公司在美国上市融资,是否造成了它在中国的这种不法行为。

3. 如果州法律的分析无法达到起诉的最低标准,我们可以看向Alien Tort Statute. 这是一部1798年制定的法案。这个法案授予了联邦法庭受理被告违反 国际法 或者 外交条约。在这里,虐待儿童可以被考虑是违反了国际法。但是很遗憾,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很大的限制了这个法律的效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法律的受理范围限制在了发生在美国领土内的事件或者严重到影响美国利益的事件。(Kiobel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Co., 569 U.S. __ (2013)).

4. 我对你讲到的联邦法律有更长的手臂不是很赞同。在联邦法律的实施里,跨越自己的边境去审判别国的罪犯是法院尽力避免的外交纠纷。在美国的联邦法律中,有可以对在海外的美国公民和注册地在美国的公司进行约束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是国会特别声明具有这个效力的。最高法院把这种“自律”称为presumption against extraterritoriality(反跨越边界假设)(我的翻译。。。lol)(参见Morrison v. National Australia Bank, 561 U.S. 247 (2010))。

5. 相对而言,被告的上市公司股东倒是可能在美国起诉被告。如果能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董事会并没有尽到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对公司的股价造成了伤害。或者,上市公司知道这件事,但是并没有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