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审计与会计审计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一个老问题了,不过最近手上有个案子正好涉及这个问题,简单谈一下,如果有不足之处,欢迎相关专业人员指出来,让我多学习。
1、目前阶段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基本是很少使用的,用的都是审计报告。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证据种类上是鉴定意见,后者在证据种类上是书证(也有人认为是专家证言)。实务中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依据的准则不同,前者基本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两个最主要的文件,具体要求上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而审计报告则是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两名审计人员就可以,证言可以作为审计的基础材料。这也是实践中控辩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2、司法会计鉴定实际上目前来看很尴尬。一方面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坚决注销登记。司法会计鉴定似乎根本就不应该存在。但是另一方面,无论是在前颁布的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还是之后颁布的监察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都在继续使用“会计鉴定”这个说法。甚至于最高检的官网上目前还是能找到司法会计鉴定的文章,导致各地对于这个司法会计鉴定究竟怎么办,成了一个模糊地带,据我所知有些地方还是在继续使用司法会计鉴定。
似乎在这个问题上成了这么一种状态: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四大类)+司法会计鉴定。还是希望下一步能出具明确的规定,对于这种模糊状态究竟如何处理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