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擅用“小猪佩奇”被判侵权!法院认定系驰名商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小猪佩奇”为驰名商标,商家侵权被判赔偿3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原告主张:娱乐壹公司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抗辩:
陈某某称对侵权行为不知情,认为“小猪佩奇”未达驰名商标标准,且赔偿数额过高。
寻梦公司辩称其仅为网络销售平台,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普通商标仅在注册类别内受保护。
驰名商标可实现跨类保护,禁止他人在所有类别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