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当事人表示将上诉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当事人徐枣枣表示将上诉。

原告主张:徐枣枣认为,医院拒绝为其冻卵是对女性身份的歧视,违反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规定,侵害了其一般人格权。她强调,婚姻并非生育的前提,法律并未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被告辩称:北京妇产医院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只能对因病不能自然妊娠或需保存生殖力的女性实施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而不能对健康女性实施以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医院拒绝并非基于性别,而是考虑到以推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年修订)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及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具体应用作出明文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开放非医疗目的的冻卵,也不能否定相关规定的效力。医疗机构仅在辅助生殖技术需求方以医疗为目的且符合相关政策、伦理和法律规定时,才负有提供服务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原告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违法,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当事人反应:徐枣枣表示,一审败诉不会让她放弃对该议题的关注,并将上诉。她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涉及性别歧视,与我国反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款相违背。此外,她提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冻卵”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前关于冻卵技术是否属于该范畴存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