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_司法篇_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文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依然有效。这份文件规范的是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至今并未被废止或替代,因此在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009年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福利费规定的新文件主要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该文件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处理相关税务问题的重要依据。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主要内容: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综上所述,虽然《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发布于2009年,但它依然有效并规范着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同时,2009年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新的关于职工福利费规定的文件,如国税函〔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当前处理职工福利费税务问题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