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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

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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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立 。权利主体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直接抚养方须履行协助义务,拒不履行者可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该权利以子女利益为基本原则,内容包括见面(短期/长期探望)与交往(电话、书信联络)两种方式。父或母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具体情形包括患严重传染病、存在暴力倾向或教唆子女不良行为等 。2024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探望权行使规则 。

我国2001年《婚姻法》首次确立探望权制度,2021年司法解释通过指导案例确认祖父母隔代探望权,明确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前提下可依法支持 。司法实践中采用社工协助、家庭教育指导等社会力量化解"探望难"问题,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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