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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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2月13日联合发布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GB 3095—2012标准。该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这是该标准自1982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等内容。本次修订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定义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并收严了颗粒物(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标准采用分阶段实施方式:第一阶段(2026年3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过渡阶段限值;第二阶段(自20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修订后的最终限值 。生态环境部同步修订并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2026)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2026)两项配套技术规范,均于2026年3月1日与新标准同步实施 。修订工作历经前期研究、正式启动、审议通过等阶段:2022年10月启动“环境空气质量评估与标准制修订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2025年1月正式启动标准修订工作,2026年1月至2月经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2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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