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是国务院于2017年3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决定。
决定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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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是国务院于2017年3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决定。
决定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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