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杀虫剂、“轩尼诗”便盆构成丑化驰名商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汤臣倍健”杀虫剂、“轩尼诗”便盆的案例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丑化,具体分析如下:
案件背景:
引证商标:第3839270号“汤臣倍健”商标,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商品。
诉争商标:第7695797号“汤臣倍健TANGCHENBEIJIAN”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卫生巾等商品,已被认定无效。
法院观点:
商标近似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误导公众与商标丑化:
驰名商标“汤臣倍健”未在杀虫剂等商品上使用,也无跨类经营的行业惯例。
相关公众在杀虫剂等商品上看到诉争商标,会联想到驰名商标,但不会认为商品由驰名商标权利人提供,从而破坏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唯一对应关系。
在不相关商品上使用臆造商标,会削弱商标形象,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丑化)。

案件背景:
引证商标:第725686号“轩尼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诉争商标:第5725253号“轩尼诗Hernersy”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0类腹带、大便座椅等商品。
法院观点:
商标近似性与主观恶意: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近似度高,“轩尼诗”无固定含义,具有较高识别性。
申请人冯某同时申请了克莱斯勒、嘉实多、COSTA等相同或极为近似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性,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误导公众与商标丑化:
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差别较大,但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近似性及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这种联系会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市场声誉,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丑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