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过(政务处分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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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政务处分之一,属于对违法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的警戒性处分,实际上是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较轻处分,处分期间为十二个月 。在处分期内,受处分人员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档次等 。记过适用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违反民主集中制、弄虚作假、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多种违法行为 。
记过作为一种行政处分,其种类规定历经演变。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包括记过在内的八种处分。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处分种类调整为六种,记过得以保留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记过为六种政务处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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