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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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27日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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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27日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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